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会管理工作,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在教育评估与质量监测研究工作中的积极性,全面推进重庆市教育质量提高,依据《重庆市教育评估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从事教育评估、教育管理实际工作或理论研究的公民,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关心、支持教育评估与教育质量监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每个单位会员,推荐一至二名联系人,作为该单位会员代表。
第四条 会员入会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理事会备案后,由秘书处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编印的图书、刊物及其他资料;
(四)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五)单位会员优先享受本会课题研究立项;
(六)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提供论文、著作和其他科研成果及有关信息资料;
(五)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即为退会。 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报理事会备案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管理和联络工作。会员基本情况有变更或有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应及时告知秘书处。
第九条 本会充分利用网站、图书、刊物等方式,为会员提供本会的活动信息和教育评估与质量监测动态方面的服务。
第十条 本会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对研究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本会鼓励会员开展研究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对在教育评估与质量监测研究和实践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给予奖励。
对会员的研究成果,本会将择优在本会刊物上登载,并向有关机关或者刊物推荐。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单位会员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办法个别条款的修改由理事会负责,向会员大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