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名称为重庆市教育评估研究会,其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Educational Evaluation Academic Society,缩写CEEAS

第二条  本研究会的性质是由重庆市范围内的从事教育评估研究与实践领域的教育评估与质量监测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组织和教育工作者以及支持教育评估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重庆市教育评估专业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与教育评估活动,促进教育评估工作的发展,为重庆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五条  本研究会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研究会住所在重庆市江北区欧式一条街兴隆路20号重庆市教育评估院内,秘书处设在重庆市教育评估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行政部门、各类教育机构或其他社会团体委托,开展教育评估与质量监测服务;

(二)组织开展教育评估与质量监测培训活动;

(三)开展教育评估和质量监测的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推动教育评估和质量监测相关的课题研究;

(四)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级各类教育评估机构进行协调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教育评估市场秩序;

(五)根据有关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负责行业准入的资质认证工作,并对专兼职评估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

(六)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研究会网站,创办研究会专刊,遵照有关规定编著出版教育评估与质量监测期刊、书籍及相关科研成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研究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从事教育评估专业工作研究与实践,并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报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研究会章程

(二)执行本研究会决议;

(三)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五)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未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研究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相关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根据会长的提名,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咨询专家;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其中常务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育评估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不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会长或经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研究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相关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提出、审议重大决策;

)其他须由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咨询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在有关工作领域设立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以及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原则上从本会理事中产生,应具备专业水平高、有相应的组织领导能力、且热心学会工作等条件。

(三)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章程及《重庆市教育评估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在研究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重庆市教育评估研究会党支部,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党支部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加强自身建设,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推动事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研究会积极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支部书记参加(列席)本研究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单位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研究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将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六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61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