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教育评估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庆市教育评估研究会章程》及研究会有关文件,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为促进各分支机构科学发展、实现规范办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研究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研究会某领域或某学科专业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实体机构,不能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 职能、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能

(一)发挥专业性学术团体作用,组织本领域或专业需要的专题研究;

(二)为本领域或专业改革发展实践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组织本领域或专业标准研究与应用,进行监测评价,推进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参与本领域或专业的治理;

(四)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教育评估认证工作;

(五)推介先进单位或个人、评选优秀研究成果、开展专项培训等。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基本权利

(一)开展研究会批准通过后的相关活动;

(二)参加研究会组织或委托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研究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四)对研究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研究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接受研究会管理,维护研究会及会员合法权益;

(三)执行研究会决议并完成交办的任务,按要求缴纳团体会费、项目管理费;

(四)按时、按规定完成分支机构年检工作,加强内部组织、制度和能力建设。

第三章 基本制度

第六条  分支机构执行《重庆市教育评估研究会章程》,据此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名称可称为规章、简章、规程或管理办法。

第七条  分支机构要规范使用名称,即重庆市教育评估研究会***专业委员会。严禁使用重庆***专业委员会等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不能自制印章。以分支机构名义发送公文、电函、传真及签署合作文件等均由研究会代章须报研究会审批备案登记后,方具有法律效力。用章办结周期为一周以内。

第九条  分支机构在研究会授权下发展会员,代收会费。会费标准按研究会标准执行,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分支机构代收的会费使用重庆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分支机构每年代收的会费全额上缴,不得截留。

第十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1.研究会下拨的会费;2.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研究会对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年检不合格的,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撤销。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分支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在每年131日前须向研究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上缴本年度团体会费。分支机构秘书处须有专人负责与研究会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以分支机构名义举行的任何活动须事先报备研究会通过后方可进行,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分支机构承担。分支机构的出版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相关媒体和平台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报研究会备案。

第十三条  需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据《重庆市教育评估研究会财务管理办法》及《财务报销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研究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批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等处分。

(一)用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

(二)违规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并开展活动;

(三)违规使用印章或擅自刻制印章;

(四)未经研究会批准以分支机构名义自行开展活动;

(五)未经授权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六)在举办收费活动时以其它方式或途径收取费用;

(七)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擅自开展涉外活动;

(九)不接受年检;

(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开展活动;

(十一)其他违反章程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设立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1.本领域专业的单位会员或有专长的专家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2.有规范的名称;3.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且与研究会已有分支机构的业务没有明显交叉;4.由独立主体发起或有明确的依托单位;5.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书及设立方案2.拟任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3.分支机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拟发展的成员名单;5.承诺书和保证金

第十七条  新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保障给予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经费上的专门支持,同时能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发起提出申请,研究会秘书处组织审查和网上答辩(特殊或必要情况下现场答辩),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批。研究会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答复。

第六章 变更与注销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或住所等,须提交规范文件,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批。研究会在常务理事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答复。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重庆市教育评估研究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2.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重庆市教育评估研究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2.《重庆市教育评估研究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3.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变更住所,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重庆市教育评估研究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2.分支机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3.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申请注销,应提交以下材料:1.分支机构撤销申请书(负责人签字);2.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3.分支机构财务审计;4.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重庆市教育评估研究会秘书处。

第二十  本办法(修订)经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教育评估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经第二届第一次会长办公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201126日正式发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