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本会开展各项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依据《重庆市教育评估研究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会单位会员,均应遵照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收缴一次,由单位会员主动向本会秘书处缴纳。

第四条  经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按照以下标准每年缴纳会费: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所在的单位会员3000元;

(二)常务理事所在的单位会员2000元;

(三)理事所在的单位会员1000元;

(四)一般单位会员500元。

缴纳会费有特殊情况或有困难的单位会员,可以提出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会费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同意,予以缓、减、免会费。

第五条  无故不缴纳会费的单位会员,即为自行退会。

第六条  会费主要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开展教育评估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办公费用;

(三)开展教育评估与质量监测研究成果评选、表彰活动;

(四)组织教育评估与质量监测培训、宣传;

(五)编印刊物、书籍和资料;

(六)开展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会费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办法202061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办法个别条款的修改由理事会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