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本会开展各项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依据《重庆市教育评估研究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会单位会员,均应遵照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每年收缴一次,由单位会员主动向本会秘书处缴纳。
第四条 经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按照以下标准每年缴纳会费: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所在的单位会员3000元;
(二)常务理事所在的单位会员2000元;
(三)理事所在的单位会员1000元;
(四)一般单位会员500元。
缴纳会费有特殊情况或有困难的单位会员,可以提出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会费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同意,予以缓、减、免当年会费。
第五条 无故不缴纳会费的单位会员,即为自行退会。
第六条 会费主要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开展教育评估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办公费用;
(三)开展教育评估与质量监测研究成果评选、表彰活动;
(四)组织教育评估与质量监测培训、宣传;
(五)编印刊物、书籍和资料;
(六)开展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会费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20年6月1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办法个别条款的修改由理事会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