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决克服“五唯”的顽瘴痼疾,构建特色鲜明的育人质量认证体系,分级分类开展育人质量认证,全面保障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育人质量是指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性问题,以“五育并举”为发展导向,以学生全面发展为价值旨归,以教育规律和人的成长规律为基本遵循,以育人理念、育人课程、育人实践、育人资源、育人队伍、育人效果等为主要环节的人才培养及其保障体系,是教育质量最根本的特征。
第三条 育人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与程序对认证对象人才培养的主要环节及其保障体系质量的专业证明,是对其达到或超过既定的育人质量标准进行的认可,是对其育人质量改进的检查,以促进其不断进行育人质量改进工作的过程。
第二章 认证理念与原则
第四条 认证理念:
(一)学生中心。强调以学生的发展为导向,对照学生核心素养要求,评价学生的培养质量。
(二)育人导向。强调遵循教学规律,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育人质量上来,反映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的重要成效。
(三)质量改进。强调通过一个持续不断的改进过程,促进育人质量的持续提高。
第五条 认证原则:
(一)建立认证体系。发布认证标准,做好认证整体规划,依据重庆市教育评估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认证职能开展认定,规范认证程序要求,开展认证结论审议,确保认证过程的规范性及认证结论的一致性。
(二)强化主体责任。明确认证对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主体责任,引导开展自我评估,推动建立育人质量持续改进机制,提升育人质量保障能力。
(三)注重协同推进。加强研究会与认证对象的统筹协调,形成整体设计、有效衔接、共同发展的协同机制,确保认证工作有序开展。
(四)运用多种认证。采取在线认证与进场认证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相结合、认证对象举证与专家查证相结合、增值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等多种认证方法,多维度、多视角评价育人质量状况。
第三章 认证体系与标准
第六条 认证衡量因素类:
(一)真实性认证。对育人质量各要素的真实度进行认证。
(二)独创性认证。对育人质量相关要素的创新度进行认证。
(三)实用性认证。对育人质量在育人实践中的效果度进行认证。
(四)推广性认证。对育人质量在推广过程中的美誉度进行认证。
第七条 认证客体类:
(一)基础教育育人质量认证。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
(二)职业教育育人质量认证。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
(三)高等教育育人质量认证。包括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四)其他育人质量认证。
第八条 认证结果类
(一)育人质量水平认证。依据认证标准对认证对象的育人工作和功能进行认证,判断其达到的程度、能力以及水平的高低,并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建议。
(二)育人质量合格认证:依据认证标准对认证对象的育人工作和功能的规格作出合格与否的评价。
(三)育人质量卓越认证:以重庆水平、中国特色、国际影响为目标,树立育人质量标杆,建立健全基于产出的人才培养体系和运行有效的质量持续改进机制,强化在人才培养上的重大理论创新、在育人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突破、在经济社会中作出的重大贡献。
第九条 认证标准。结合实际,分类制定育人质量认证标准,作为开展育人质量认证工作的基本依据,相关认证认证标准另行发布。
第四章 认证程序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 认证程序。育人质量认证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自评、材料审核、现场考查、结论审议、结论审定、整改提高等7个阶段。
(一)申请与受理。认证对象(个人或集体)向研究会提交认证申请,研究会依据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自评阶段。
(二)自评。认证对象依据育人质量推荐要求开展自评工作,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信息,撰写并提交自评报告。
(三)材料审核。研究会组织专家对育人质量自评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现场考查阶段。
(四)现场考查。研究会组建现场考查专家组。专家组在审阅育人质量自评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基础上,通过有效访谈、考查核实、查阅文卷、集体评议等方式,对育人质量达成认证标准情况做出评判,向认证对象反馈考查意见。
(五)结论审议。研究会对现场考查专家组认证结论建议进行审议。
(六)结论审定。研究会将审议结果报研究会认证专家委员会审定。认证结论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有效期4年”“不通过”三种。
(七)整改提高。认证对象依据认证报告进行整改,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研究会组织专家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逾期不提交或整改报告审查不合格,终止认证有效期。
第十一条 认证工作保障。开展育人质量认证工作费用依据研究会与认证对象签订的协议收取。经费收取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用于认证工作开展的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认证报告。通过认证后,由研究会出示认证报告。认证报告包括标题、简介、应用及效果、报告以及能够反映育人质量和水平的论文、奖励、报道、研究报告、方案、课程资源等结论。
第五章 认证争议处理与纪律监督
第十三条 认证争议处理。申报对象如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认证专家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将及时开展调查,并在收到申诉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认证纪律与监督。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认证”,认证工作接受认证对象和社会的监督。研究会设立监督平台,接受对认证工作的问题反映和举报。
第六章 认证专家队伍培育与组成
第十五条 专家队伍是育人质量认证制度的核心要素,高水平的专家队伍对于保证育人质量认证的高质量,保持申报对象对认证机构的信任起到关键的作用。
第十六条 认证专家队伍培育。研究会将组织研究会组成人员、会员等参加初级、中级、高级认证员(师)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认证体系、认证实践、ISO9000系列标准运用、质量保障体系等。培训合格后,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七条 研究会育人质量认证专家队伍主要由三部分人员组成。
(一)认证专家委员会。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教育部、省市级高水平专家担任。
(二)认证专家。认证专家由培训合格获得相应认证证书人员以及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获奖人担任。分别组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育人质量认证三类专家队伍。
(三)认证管理人员。认证管理人员是认证工作的设计者、组织者和评估者,由责任心强、沟通能力好、协调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人员组成。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